马来西亚与其它国家的租税协定

马来西亚与其它国家的租税协定

马来西亚已与 73 个国家签署了双重徵税协定(DTA)。
当交易涉及国际或与另一个国家的跨境交易时,可能会发生双重徵税。因此,两国之间的 DTA 可以减少或消除对相同收入的双重徵税。
这可以通过针对马来西亚税收申请外国税收抵免来实现。
在存在条约的情况下,可用的抵免是已支付的全部外国税款或徵收的马来西亚税款,以较低者为准。
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可用的抵免仅限于已付外国税款的一半。

请参考马来西亚与台湾的税收协定

请参考马来西亚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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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制定了以下条约申请的判断标准:

场景:
如果您不是马来西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马来西亚有 DTA,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请前往 A 部分
如果您不是马来西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马来西亚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机构),请前往B 部分
如果您不是马来西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马来西亚没有 DTA,请前往C部分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A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马来西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马来西亚有 DTA,并且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它将被视为“非马来西亚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马来西亚将徵收零税。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马来西亚税务局发送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我们将通过以下问答让您了解。

DTA-Q-10:
马来西亚的哪些外国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DTA-A-10:
马来西亚已与以下 73 个国家签署了 DTA:

Albania Germany Mongolia South Africa
Australia Hong Kong Morocco Spain
Austria Hungary Myanmar Sri Lanka
Bahrain India Namibia Sudan
Bangladesh Indonesia Netherlands Sweden
Belgium Iran New Zealand Switzerland
Bosnia Herzegovina Ireland Norway Syria
Brunei Italy Pakistan Thailand
Cambodia Japan Papua New Guinea Turkey
Canada Jordan Philippines Turkmenistan
Chile Kazakhstan Poland UAE
China Korea Qatar United Kingdom
Croatia Kuwait Romania Uzbekistan
Czech Republic Kyrgyz Russian Federation Venezuela
Denmark Laos San Marino Vietnam
Egypt Lebanon Saudi Arabia Zimbabwe
Fiji Luxembourg Seychelles Republic  
Finland Malta Singapore  
France Mauritius Slovak Republic  
DTA-Q-20:
为什麽在DTA下该国外资没有常设机构 (PE)之外资所得,可以享受零税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条约第 5 条和第 7 条。条款定义外国实体是否在马来西亚拥有常设机构。
第 7 条规定,如果没有常设机构,非马来西亚境内来源的收入将不在马来西亚征税。

DTA-Q-30:
哪些情况被视为没有PE,外资在该国设立子公司会被视为外资的在该国的子公司吗?

DTA-A-3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马来西亚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不会被视为 PE,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马来西亚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非马来西亚母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向非马来西亚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非马来西亚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马来西亚税务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断。
请参阅马来西亚转让定价网页

DTA-Q-40:
外资在马来西亚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可否适用没有PE下的零税率?

DTA-A-4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2 项,如果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则将被视为马来西亚国内收入。
但根据DTA第5条第 4 项,如果办事处仅从事筹备或辅助活动,则适用零税率。

DTA-Q-50:
马来西亚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50:
在自我评估制度下,当进行审计时,要求税收协定减免的外国居民,必须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证明他们确实有资格获得减免。
在所需的证明文件中——

  1. 境外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非居民外国居民每年的居住身份。
  2. 无 PE 声明的书面确认。

马来西亚公司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须缴交预扣税?

B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马来西亚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马来西亚有 DTA,并且您拥有 PE(常设机构),则您的收入将被视为马来西亚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马来西亚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马来西亚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马来西亚税率。
我们将通过以下问答让您了解。

DTA-Q-60:
被视为马来西亚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1. 利息、版税和特殊收入类别,例如技术费、服务付款、租金/使用动产的付款,如果付款责任由政府、州政府或居民承担,则视为来自马来西亚,或利息作为支出或费用从马来西亚产生或利用任何马来西亚收入中扣除之费用。
  2. 如果在马来西亚执行或提供的工作或专业服务与在马来西亚进行的任何事业、项目或计划有关或与之相关,则合同付款被视为来自马来西亚。
DTA-Q-70:
DTA第五条及第七条优先于马来西亚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适用DTA时,如果马来西亚国内税法与DTA第5条的PE定义不同,则以DTA下的定义为准。
在适用DTA 时,如果外国公司被定义为在马来西亚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将被视为非马来西亚国内来源的收入,如果业务利润与此问题相关,则 DTA 第 7 条的条款可以相应地适用零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请参阅 A 部分。

DTA-Q-80:
当非马来西亚税务居民有马来西亚来源所得,不考虑DTA 情况下,马来西亚税法扣缴税率多少?

DTA-A-80:
1967 年所得税法规定,付款人有责任向非居民(NR 收款人)支付下列款项,他应按规定税率从该款项中扣除预扣税,并在在此类付款已支付或记入 NR 收款人的一个月后。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10%
股息 – 0%
利息(贷款)– 15%
特许权使用费 – 10%
技术服务 – 10%
专业服务 – 10%

DTA-Q-90:
如果 DTA 税率高于马来西亚的税率,适用哪个税率?

DTA-A-90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马来西亚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马来西亚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马来西亚税率。

DTA-Q-A0:
当非马来西亚税务居民有马来西亚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A0:
在自我评估制度下,当进行审计时,要求税收协定减免的外国居民必须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证明他们确实有资格获得减免。
在所需的证明文件中——
境外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非居民外国居民每年的居住身份。

C 部分:

DTA-Q-B0:
作为投资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与马来西亚签定DTA,那麽当您有马来西亚相关收入时,您的税率是多少?

DTA-A-B0:
1967 年所得税法规定,付款人有责任向非居民(NR 收款人)支付下列款项,他应按规定税率从该款项中扣除预扣税,并在在此类付款已支付或记入 NR 收款人的一个月后。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10%
股息 – 0%
利息(货款)– 15%
特许权使用费 – 10%
技术服务 – 10%
专业服务 – 10%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法规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
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谘询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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