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勞動管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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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勞動法規

LRC – 馬來西亞勞動法規

LRC-MA-20.10
馬來西亞勞動合同應記載哪些內容?

RD 答:
根據 1955 年就業法(經修訂),SS 6-10。
《僱傭法》沒有具體規定必須包含在無限期合同中的條款。

LRC-MA-20.11
馬來西亞勞動合同可以定期的嗎?期間多長?

RD 答:
是的。
超過 1 個月的定期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包括任何一方如何終止合同。

LRC-MA-20.20
馬來西亞僱用員工最低年齡的規定?

RD 答:
它規定,16 歲以下的青年只能受僱於家族企業、公共娛樂場所、經批准的學徒或政府資助的工作中從事輕鬆的工作。
14 歲或 15 歲的青年還可以在任何辦公室或商店或與其能力相稱的工業企業中擔任家庭傭人。
16 歲以下的女孩不得在酒店、酒吧或餐廳工作,除非該場所由父母或監護人管理,或得到勞工局局長的批准。

LRC-MA-20.40
馬來西亞僱用員工前背景調查的規定?

RD 答:
勞工法典中未涉及背景調查。

LRC-MA-20.50
馬來西亞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簽訂競業條款有沒有效?

RD 答:
勞動法一般禁止限制員工參與企業或專業的終止後協議。
但是,可以要求員工簽署協議,禁止他們:

  •   使用從工作中獲得的機密信息和
  •   干擾前雇主的業務。
LRC-MA-40.05
在馬來西亞勞動法僱主不得對女性有性別歧視的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1958 年馬來西亞憲法(經修訂),第 5 條。 8.
聯邦憲法禁止基於性別的就業歧視。
根據《就業法》,僱員可以針對另一名僱員、僱員針對雇主或雇主針對僱員提出性騷擾投訴。
每當雇主收到性騷擾投訴時,必須對投訴進行調查,如果有關人員被判有罪,則對他或她採取紀律處分。
該規定也適用於所有員工,無論其工資如何。

LRC-MA-50.10
在馬來西亞僱主可以蒐集或處理員工在互聯網上傳送的資料嗎?

RD 答:
根據個人數據保護法,2010 年第 709 號,S6。
在處理個人信息時,雇主必須確保數據是:

  • 合法公正地處理
  • 出於特定、明確和合法的目的而收集和記錄
  • 準確並保持最新
  • 與收集或隨後處理數據的目的相關、完整且不過分,以及
  • 以允許識別員工身份的形式保存,時間不會超過必要的時間。

雇主必須採取措施保護個人數據在處理過程中免受任何丟失、濫用、修改、未經授權或意外訪問或披露、更改或破壞。
正在處理其數據的員工有權:

  •  訪問他們的數據
  •  更正他們的數據
  •  撤回對處理個人數據的同意
  •  防止可能造成損壞或困擾的處理
  •  防止處理直接營銷。

雇主不能將僱員的個人資料轉移到馬來西亞以外的國家,除非是經馬來西亞政府批准的國家。
根據個人數據保護法,2010 年第 709 號,S 6。
工作場所視頻監控的主要目的是檢測和預防犯罪,因此“不能被濫用於其他目的,例如員工監控”。

LRC-MA-60.10
馬來西亞勞動法對工作小時的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1955 年就業法(經修訂),S 60A。
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 8 小時或一周不得超過 48 小時。

LRC-MA-60.30
馬來西亞對加班工時的規定為何?加班加成費率為何?

RD 答:
根據 1955 年就業法(經修訂)、S 60A 和 1980 年就業(加班限制)條例。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可能需要加班:

  •   雇主需要完成對社區或國防或安全至關重要的工作
  •   發生了與工作場所相關的事故,或擔心發生潛在事故
  •   需要在工作場所建築物或設備上進行緊急工作或
  •   發生了不可預見的工作中斷。
工作日加班費
正常工作日正常工資的1.5倍
休息日正常工資的2倍
節假日正常工資的3倍
LRC-MA-60.50
馬來西亞工資習慣上有第13個獎金嗎?

RD 答:
如果僱傭合同中有規定,雇主必須向僱員支付年度獎金。
否則,沒有關於支付獎金的法律,這樣做完全由雇主自行決定。

LRC-MA-70.10
馬來西亞員工正常的休假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1955 年就業法(經修訂),S 60E。
僱員有權享受以下帶薪年假:

工作年數年假數
不到2年每 12 個月連續服務 8 天
2至5年每 12 個月連續服務 12 天
5年以上每連續工作 12 個月可放 16 天假

未在雇主處完成 12 個月的員工將根據服務月數獲得一定比例的完整年假。
假期可以累積並僅在獲得後的 12 個月內結轉。僱員可以自願接受工資代替休假。

LRC-MA-70.20
馬來西亞公假的規定為何?員工加班的費率多少?

RD 答:
根據 1955 年就業法(經修訂)、S 60D 和 1951 年假期法(經修訂)SS 3-7。
馬來西亞法律規定了以下 12 或 13 個(取決於州)帶薪公共假期:

  • 華人新年
  •  先知穆罕默德誕辰
  •  衛塞節
  •  開齋節(兩天)
  •  開齋節哈芝(吉打州、吉蘭丹州、玻璃市和登嘉樓州兩天,其他州一天)
  •  屠妖節
  •  8月31日:國慶
  •  6月1日:楊迪帕爾圖阿貢誕辰
  •  5月1日:勞動節
  •  9月16日:馬來西亞日
  •  12月25日:聖誕節

個別州規定了額外的帶薪假期。
要求在公共假期工作的員工必須支付其正常工資的 3 倍。

LRC-MA-70.30
馬來西亞女性員工懷孕及生育假之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1955 年就業法(經修訂),SS 37-42。
婦女有權為每個孩子享受連續 90 天的帶薪產假,最早從妊娠 22 週開始,不遲於分娩後的第二天。
如果醫生證明僱員因懷孕晚期無法履行職責,雇主可以要求她在預產期前 14 天開始休產假。
要獲得帶薪休假的資格,懷孕的僱員必須在其預產期前 4 個月內的某個時間為雇主工作,並且在預產期前 9 個月中至少工作了 90 天。
如果她已經有 5 個或更多在世的任何年齡的孩子,則她不符合資格。
僱員必須在她打算開始休假之日起 60 天內通知她的雇主。

LRC-MA-70.40
馬來西亞男性員工之陪產假規定為何?

RD 答:
男性僱員有資格享受 2 天的帶薪產假。

LRC-MA-70.50
馬來西亞員工之病假規定為何?喪假之規定為何?事假之規定為何?

RD 答:

病假

根據 1955 年就業法(經修訂),S 60F。
在不需要住院的情況下,僱員有權在每個日曆年享受以下天數的帶薪病假:

工作年數病假天數
不到2年14天
2至5年18天
5年或以上22天

如果需要住院,員工有權在每個日曆年享受 60 天的帶薪病假。
醫生必須證明疾病。

喪假
這通常是無償的,需要得到雇主的批准。
它通常被授予1-3天。

事假
其他假期如學習假和婚假不是強制性的。
無薪婚假通常為 1-3 天,並須經雇主批准。

LRC-MA-70.60
馬來西亞對員工之退休金與社會安全保險金之規定為何?

RD 答:
社會保障福利: 包括退休、殘疾、遺屬福利和醫療費用: 由僱員公積金和社會保障組織提供。
EIS 為員工提供失業救濟金和在失業時的再就業安置計劃。
馬來西亞各地的雇主和大多數僱員都必須參與,包括兼職、臨時和試用期僱員。
退休: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在 60 歲退休。
鼓勵年滿 75 歲的參與者從他們的賬戶中全額提款。
如果參與者在 80 歲之前還沒有全額提款,該基金將把賬戶的剩餘部分轉移到無人認領款項的註冊處。
自願退休計劃可由雇主或其他人制定。

LRC-MA-70.70
馬來西亞對員工之意外災害保險之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僱員社會保障法》支付職業傷害或疾病以及與工作無關的殘疾的福利,該法適用於馬來西亞所有國家和私營部門的大多數僱員,但家庭傭工、自僱人士、外國工人除外以及獨資企業的所有者及其配偶。
60 歲以下的僱員要求雇主和僱員都為工傷補償和殘疾養老金計劃供款。
對於 55 歲以上的工人和 50 歲或 50 歲以上首次向社會保障體系繳費的工人,供款僅由雇主支付,且僅用於工傷補償。
該基金為被保險僱員因工傷或事故或與工作無關的殘疾而導致被保險人無法工作提供補償。
為臨時和永久殘疾支付福利,作為家屬的遺屬撫卹金和喪葬補助金。
如果被保險人需要持續護理,也有提供醫療和補助。

LRC-MA-80.05
馬來西亞企業員工可以加入工會嗎?

RD 答:
根據 1958 年馬來西亞憲法(經修訂),第 5 條。 10 和勞資關係法,1967 年(經修訂),S 4。
該法保障工人組建、協助組建、加入和參與工會的權利。

LRC-MA-80.06
馬來西亞勞動爭議之處理方式為何?

RD 答:
根據 1967 年勞資關係法(經修訂),SS 18-21。
雇主或工會可以向政府勞資關係總司長報告糾紛以進行調解。
如果爭議無法解決,總幹事會通知人力資源部長,後者可將此事提交給工業法院。
法院有權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可就法律問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LRC-MA-90.10
馬來西亞企業對工作場所的安全、健康之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1994 年第 514 號職業安全和健康法,文章。 15、30。
擁有 40 名或更多員工的雇主必須成立一個安全和健康委員會,以審查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健康措施,並調查任何可能對健康或安全構成風險的工作場所條件。
該委員會的職能包括審查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健康措施,調查委員會成員或僱員認為對健康或安全構成風險的任何工作場所條件,並嘗試解決任何被調查的問題,或者如果嘗試失敗,則要求政府主管職業安全與衛生總局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LRC-MA-100.10
在何種情況下,馬來西亞僱主可以解僱員工?

RD 答:
根據 1955 年就業法(經修訂),SS 11-15。
僱傭合同必須包括規定任何一方終止合同的方式的規定。
馬來西亞沒有“隨意就業”制度。
雇主不能只是“隨意”僱用和解僱。
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善意且程序公平,他們可以終止員工的服務。
在不當行為的情況下,雇主可以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解僱員工、降級員工、停職員工長達兩週的無薪或施加較輕的處罰。
但是,如果不先進行“適當的調查”,雇主就不能採取這種行動。
除《僱傭法》中規定的“與履行員工服務的明示或暗示條件不一致的不當行為”這一短語外,法規中沒有對不當行為進行定義。

LRC-MA-100.11
馬來西亞企業解僱員工需提前多久告知?要發多少資遣費?

RD 答:

通知期限
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雇主和僱員的終止合同通知期限相同,無論僱傭合同是否規定了這些期限。
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則所需的通知期限如下:

工作年數通知期限
不到2年4 週
2至5年6 週
5年以上8 週

代替提供必要的通知,雇主可以支付相當於通知期內本應支付的工資金額。
在不當行為的情況下,雇主可以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解僱員工、降級員工、停職員工長達兩週的無薪或施加較輕的處罰。
但是,如果不先進行“適當的調查”,雇主就不能採取這種行動。
在對涉嫌不當行為進行調查期間,雇主可以將僱員停職最多兩週,並至少支付一半工資。
但是,如果調查發現不涉及不當行為,則雇主必須向僱員支付扣留的工資金額。

遣遣費

1980 年就業(終止和解僱福利)條例對遣散費的規定如下:

工作年數遣散費
至少1年但少於2年每年服務10天的工資
2至5年每年服務 15 天的工資
5年以上每年服務20天的工資

對於部分服務年限,遣散費按比例確定。
遣散費規定不適用於因不當行為解僱、因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而解僱或員工自願終止合同。

LRC-MA-100.12
馬來西亞企業解僱員工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規定為何?

RD 答:
每個雇主應準備並保存一份或多份登記冊,其中包含根據該法案製定的法規可能規定的信息。

LRC-MA-100.20
在馬來西亞合法大量解僱員工的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1955 年就業法(經修訂),S 60N。
如果雇主打算關閉或搬遷企業或逐步淘汰某些類型的工作,或者如果企業被出售或發生所有權變更,則必須向僱員發出終止僱傭合同的書面通知。
通知期與解雇個別僱員的通知期相同。
在大規模解僱的情況下,除非所有外國僱員都首先被解僱,否則雇主不得解僱馬來西亞人。

LRC-MA-100.30
馬來西亞解僱員工必需支付員工的期限為何?

RD 答:
根據 1955 年《僱傭法》第 11 條第 1 款或第 12 條,終止服務合同的僱員所賺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資,減去合法扣除額,應不遲於該服務合同終止之日支付給該僱員。

各國勞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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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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