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汇回中国DTA零税率申请服务
申请适用租税协定第7条营业利润免税申请服务,马来西亚关系企业支付费用给中国母公司的零扣缴税率申请。当马来西亚关系企业(作为付款人)向中国母公司(收款 人)支付服务费时,由于付款人所在地马来西亚与中国签订了 DTA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且中国母公司在马来西亚没有常设机构(non-PE) ,我们将根据 DTA 提供马来西亚零税率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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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巧凤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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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Aaron Yap, 马来西亚籍说马来西亚文中文和英文
CN-Q-10:
中国母公司在马来西亚是否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CN-A-10:
是的.
中国与马来西亚有 DTA, 如果中国法律居民公司没有 PE (常设机构), 将被视为 “非马来西亚国内来源收入” 。
这意味着马来西亚将征收零税。
但是, 中国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马来西亚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CN-Q-20:
中国母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了马来西亚子公司,中国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务收入能否申请零税率?
CN-A-2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马来西亚子公司不会被视为中国母公司的 PE 作为投资者,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马来西亚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和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马来西亚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CN-Q-30:
马来西亚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30:
在自我评估制度下,当进行审计时,要求税收协定减免的外国居民,必须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证明他们确实有资格获得减免。
在所需的证明文件中——
- 境外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非居民外国居民每年的居住身份。
- 无 PE 声明的书面确认。
CN-Q-40:
中国母公司有马来西亚来源所得的各项所得扣缴税率为何?
CN-A-40:
中国与马来西亚有DTA,如果您在马来西亚拥有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马来西亚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马来西亚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 DTA 税率;如果马来西亚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马来西亚税率。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马来西亚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有 PE) | 10% | 10% | 10% |
2 | 股息 | 0% | 0% | 0% |
3 | 利息 (货款) | 10% | 15% | 10% |
4 | 版税费用 | 10%/15% | 10% | 10% |
5 | 技术服务 | 10% | 10% | 10% |
6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10% | 0% |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 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 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CN-Q-50
当中国税务居民有马来西亚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50:
在自我评估制度下,当进行审计时,要求税收协定减免的外国居民必须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证明他们确实有资格获得减免。
在所需的证明文件中——
- 境外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非居民外国居民每年的居住身份。
- 无 PE 声明的书面确认。
马来西亚与中国税收协定概要
马来西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1985 年 11 月 23 日缔结,并签署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双重征税协定,DTA),自 1986 年 9 月 14 日起生效。
常设机构
第五条 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场所
*分店
*办公室
*工厂
*工作坊
*通过员工或其他人员提供累计超过 6 个月的咨询服务。
预扣税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DTA文章 | 马来西亚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无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营业利润 (有 PE) | 10% | Article 7 | 10% | 10% |
3 | 股息 | 0% | Article 10 | 0% | 0% |
4 | 利息 (货款) | 10% | Article 11 | 15% | 10% |
5 | 版税费用 | 10%/15% | Article 12 | 10% | 10% |
6 | 技术服务 | 10% | Article 7 | 10% | 10% |
7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Article 14 | 10% | 0% |
*马来西亚与中国之间的 DTA 第 7 条解释说,马来西亚不得对中国公司的营业利润纳税,除非该利润归属于位于相关领土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马来西亚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在马来西亚免税。
*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中国是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免除政府利息和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2(1) 条规定的批准贷款利息),应在其发生地征税利率不超过总利息的 10%。
*第十二条解释版税费用是指为使用、使用任何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公式或过程、任何科学作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版权或获取信息而支付的费用。关于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
15% 适用于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任何版权的使用或使用权,包括电影电影或广播或电视广播的磁带。
*技术服务包含在第 7 条的营业利润中。马来西亚公司不得为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纳税,除非它归属于 PE。以独立身份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包含在第 14 条(见专业服务)中。
*第十四条解释了由具有独立性质的个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活动。除非中国居民在马来西亚有固定住所或逗留 183 天或以上,否则马来西亚公司不得为中国居民提供的专业服务纳税. 独立的职业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
消除双重征税
DTA 第 23 条规定,通过允许向本国居民领土提供税收抵免,应消除双重征税。应从该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领土上征收的税款中抵免。
但是,抵免金额不得超过首述领土内的税收金额。
信息交流
第 26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证副本)。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法规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
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咨询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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