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移转计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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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Q-10
为什麽什麽样的场景会採用TP政策? DTA 和 TP 政策之间的相关性是什麽?
TP-A-10
当马来西亚税务实体想支付任何营业利润、版税、技术服务费、利息、交易金额等时,将採用 DTA 税率。
其判断标准,请参阅马来西亚条约页面。
但如果要验证上述金额是否合理,将採用马来西亚 TP 政策。
TP-Q-20:
在马来西亚甚麽情况下, WFOE 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同时处理TP 申报和文件申报?
TP-A-20:
任何不属于以下条件范围的条件免于准备TP 申报和TP文件。
- 总收入(贸易业务)< 2500 万令吉和总关联部分交易 < 1500 万令吉;或者
- 提供<5000万令吉的财政援助。
TP-Q-30:
在马来西亚甚麽情况下, WFOE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该国的税务局发送TP 申报? 甚麽是申报单名称?
TP-A-30:
CbCR Notification form – 所有纳税人须连同所得税申报表一併提交。
TP-Q-40:
在马来西亚甚麽情况下, WFOE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该国税务局发送TP 申请和文件? 甚麽 declaration 表单名和文档名?
TP-A-40:
CbCR Notification form – 所有纳税人须连同所得税申报表一併提交。
Local File – 总收入(贸易业务)> 2500 万令吉和关联方交易> 1500 万令吉,或提供财务援助> 5000 万令吉。
Master File – 合併的终极母公司上一年的收入 > 30 亿令吉。
CbC Report – 满足所有 3 个条件的马来西亚终极母公司:
- 合併的终极母公司上一年的收入 > 30 亿令吉。
- 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组成实体的跨境交易。
- 组成实体在马来西亚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成立或註册并居住。
马来西亚专业人士的移转订价
概述
马来西亚转让定价指南管理基于公平交易原则的标准和规则,适用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IRBM 不接受基于全球公式分配的转让定价方法,因为它们是任意的,不能可靠地近似公平交易条件。
这种分配是预先确定的,通常基于成本、资产、工资和销售额的组合使用力学公式,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利润。这是不可接受的。
马来西亚的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跨境和国内关联方交易。马来西亚的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跨境和国内关联方交易。
涉及受控交易的纳税人需要保留转让定价文件。这包括以下纳税人:
- 至少一方享有税收优惠或持续亏损的境内受控交易。
- 不同税率的税收,使得该交易的影响会导致调整,从而改变应纳税额。
相关方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或处于同一控制地位,对另一方的股权控制超过 20%,并满足以下情况:
- 该人的业务经营依赖于另一人的所有权。
- 该人的经营活动由另一人指定,与供应有关的价格和其他条件受该人影响。
- 一个人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或董事会成员由另一人任命。
可接受的转让定价方法
*独立价格比准法 (可比较未受控制价格法)
*再贩卖价格基准法 (再售价格法)
*原价基本法 (成本加价法)
*利润分割法
*交易淨利润
截止日期和相应的门槛:
准备者 | 到期日 | 门槛 | |
1. TP declaration forms | |||
CbCR Notification using Income Tax Return | 马来西亚的组成实体 | 年底后的 7 个月,与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截止日期一致。 | 所有有所得税申报表的纳税人。 |
2. TP documentation | |||
2.1 Local File | 马来西亚的最终母公司和组成实体 | 不迟于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截止日期准备,并应 IRBM 要求在 14 天内提交。 | 总收入 > 2500 万,并且, 关联交易 > 1500 万 或者 提供财政援助 > 5000 万。 |
2.2 Master File | 马来西亚的最终母公司和组成实体 | 合併的终极母公司上年收入> 30亿。 | |
2.3 Country-by-Country (CbC) Report | 马来西亚的最终母公司 | 在 UPE 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准备并提交。 | 满足所有条件: 1. 合併的终极母公司上年收入> 30亿。 2. 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组成实体的跨境交易。 3. 组成实体在马来西亚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成立或註册,并居住在马来西亚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 |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法规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
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谘询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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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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