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一般食品進口馬來西亞:法規、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馬來西亞,企業應先確認產品分類、成分、來源及標示,再安排馬來西亞進口商、FoSIM食品進口放行、適用許可與檢疫,以及海關通關。
本頁以從外國進口至馬來西亞,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對象,透過28則問答說明首次進口及後續銷售的主要要求。健康補充劑、天然藥品、酒類、嬰幼兒食品及特殊用途食品,應另行確認其專門程序;肉、乳、蛋、水產、植物性食品及瓶裝水,也可能有額外條件。
內容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 4 日。
本文將現行規定與已公告、尚未生效的修正分開說明。
核心原則:馬來西亞一般食品通常沒有「所有品項均須先取得產品上市許可」的通用制度;但仍須符合食品法規,完成
FoSIM 進口放行,並依品類辦理其他許可、證明與檢疫。FoSIM登記不等於產品核准,食品放行也不等於全部通關與銷售條件均已完成。
**前瞻提醒:**P.U. (A) 298/2026 已公告新增第 3B 條,自 2027年 3 月 1日起,進口食品須在實施馬來西亞衛生部食品安全及品質計畫認可之食品安全保證計畫的食品場所製備。規劃2027年供貨者,應提前向製造商索取食品安全管理資料,並確認主管機關認可方式,詳見Q27。
主要法規、主管機關與系統
| 法規或制度 | 主要管理事項 | 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 |
|---|---|---|
| Food Act 1983(食品法,Act 281)及修正 | 食品安全、品質、違規處理、輸入與販售責任 | 衛生部 MOH/KKM;食品安全及品質計畫 FSQP/PKKM,相關資料亦使用 FSQD/BKKM 名稱 |
| Food Regulations 1985(食品規則)及附表、修正 | 食品規格、添加物、殘留、污染物、包材、標示與宣稱 | MOH 食品安全及品質主管單位 |
| Food Hygiene Regulations 2009(食品衛生規則)及修正 | 適用食品場所登記、衛生、食品處理、儲運與追溯 | MOH、州衛生局及地區衛生單位;地方營業許可另由地方政府管理 |
| FoSIM Import | 進口商/代理人登記、食品批次資料及風險分級放行 | MOH 入境口岸授權官員;與海關系統銜接 |
| Customs Act 1967;Customs (Prohibition of Imports) Order 2023 及後續修正 |
海關申報、禁止/附條件輸入、各品類主管機關許可 | 馬來西亞皇家海關 JKDM/RMCD |
| MAQIS Act 2011 及動植物、水產相關法規 | 農畜水產品許可、衛生與檢疫條件 | MAQIS、獸醫服務局 DVS、農業及漁業等主管機關;沙巴、砂拉越另有州級安排 |
| Biosafety Act 2007;食品規則第 3A 條 | 現代生物技術食品及原料之適用核准與安全性管理 | 生物安全局 Department of Biosafety、國家生物安全委員會 NBB,並涉及 MOH 食品管理 |
| Trade Descriptions Act 2011 及 Halal 相關命令 | Halal 宣稱、認證及標記 | 國內貿易及生活成本部 KPDN、伊斯蘭發展局 JAKIM 及相關宗教機關 |
| Sales Tax Act 2018 及稅率、豁免命令 | 進口銷售稅,與關稅分別判斷 | JKDM/RMCD |
**系統名稱須分清楚:**FoSIM Import 用於食品進口管理;FoSIM
的其他服務可處理標籤審查或場所登記等事項;受 MAQIS
管理的品類,另可能需要 SPEED 登記及 ePermit
許可。完成其中一個系統的申請,不代表其他要求一併完成。
進口資格與產品分類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馬來西亞,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建議依六個階段安排:
- **確認分類及責任主體:**確認產品屬 MOH管理的食品,並安排馬來西亞進口商及報關代理。
- **審查配方與規格:**核對原料、添加物、營養強化、食品類別、污染物及殘留要求。
- **確認來源與特殊准入:**查核製造廠、來源國、動植物/水產許可、衛生證書,以及適用
Halal 條件。 - **完成標籤與文件:**準備合規標示、必要檢驗及逐批證明。
- **辦理進口程序:**完成適用
FoSIM、海關、許可及檢疫手續,遵守抽樣或扣留指示。 - **安排上市與管理:**確認可銷售狀態,建立批號、供應商、流向、保存及回收管理。
實務建議:配方、來源與許可預審完成後,再確認商業出貨日期。
檢驗合格、國外暢銷或已有 Halal證書,都不能單獨證明全部進口條件已完成。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在馬來西亞設立子公司嗎?公司成立後就能直接進口嗎?
**答:**不一定。外國供應商可與合適的馬來西亞進口商或經銷商合作,由當地業者辦理進口及承擔當地責任;自行設立子公司則是另一種商業安排。
公司登記、食品進口與批發零售經營,是不同層次的要求。
自設公司仍須處理 FoSIM登記、適用品類許可、海關與標示;如在當地加工、分裝、經營餐飲或其他食品場所,也須確認場所登記及地方營業許可。
涉及外資批發、零售或配銷時,應按 KPDN的外資參與配銷業指引確認業態、股權、資本及核准安排。該指引的一般遵循條款使用「鼓勵及建議」取得核准的表述;不同業態與附帶申請可能有具體條件,不能把它簡化成所有外資食品進口商都適用同一張強制執照或同一資本額。
**實務建議:**若先試行市場,可比較合作進口商與自設公司的成本、客戶掌握程度及責任分工;長期自行經營則宜先評估配銷及營運資格。合約應明定進口、標籤、倉儲、客訴、回收與費用承擔者。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要取得產品註冊證或進口許可嗎?
**答:**不是。MOH說明,一般依食品法管理的食品輸入,通常不要求一張通用的 MOH進口許可,而由口岸官員透過 FoSIM給予食品進口放行。這不代表所有食品免許可或免審查。
| 項目 | 作用 | 不能取代的事項 |
|---|---|---|
| FoSIM 進口商/代理登記 | 建立申報及進口管理身分 | 不代表每個配方已合法或每批貨已獲准 |
| FoSIM 批次放行 | 食品入境管理 | 不能取代海關、MAQIS 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 |
| 特定食品/來源許可 | 例如天然礦泉水、包裝飲用水適用的 MOH 許可 | 不能概括延伸為所有飲料都須同一許可 |
| MAQIS 或其他品類許可 | 適用品類的附條件輸入 | 不能取代食品安全與標籤合規 |
| NPRA 產品註冊 | 適用健康補充劑或其他受藥品制度管理的產品 | 不應套用至全部一般食品 |
瓶裝水是容易漏列的例外。MOH
公布的進口文件表明列天然礦泉水及包裝飲用水須有相關許可,欠缺時不得進口。2027
年進口食品安全保證計畫新要求另見 Q27。
Q04 一般食品與 NPRA 管理的健康補充劑,如何區分?
**答:**須看配方、活性成分、劑型、用途、食用方式及宣稱,不能只看出口國把產品稱為food supplement 或 health food。
NPRA 的食品/藥品界面指引列有一般食品、由 NPRA管理的產品,以及需要判定的 Food–DrugInterphase(FDI)產品。例如,餅乾、一般糖果、烹飪食材與部分常規飲料可屬食品;直接吞服的膠囊、軟膠囊或錠劑,以及具特定藥理活性的成分,可能由NPRA 管理。咀嚼錠、粉末或液體也不能只憑外觀判定。
FDI
負面清單是分類工具,不是「列入即全國禁止」的普通食品黑名單。
有疑義時應申請產品分類,確認後再走食品或 NPRA 路徑。
官方資料:S10。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5 開始預審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建議建立每個品項的產品主檔,包括:
- 完整配方及百分比,包含水、複合原料的展開成分、載體與包衣。
- 添加物名稱、INS 號碼、功能及最終食品中的含量。
- 製造流程、發酵/殺菌條件、食品規格、保存方法及期限依據。
- 製造廠、原產國、動植物原料物種及來源;植物的學名、部位和萃取條件。
- 發酵菌株、是否經基因工程改造,以及成品是否含活菌或相關殘留。
- 原包裝、擬用英文/馬來文標籤、網站及廣告宣稱。
- 可對應批次的檢驗報告、包材資料,以及適用衛生、檢疫或 Halal證明。
- 製造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認證及有效期限,供現有特殊要求與 2027年新制評估。
以上是專案預審清單;正式逐批附件須依食品品類、許可及主管機關指示準備,並非全部項目均為每批法定必備。
Q06 含有受限制原料或反式脂肪的產品,是否可以進口?
**答:**應先分清楚禁止使用、附條件准用,以及分類尚待確認三種情況。原料的物種、部位、萃取濃度、添加量與宣稱,均可能影響判斷;合法食材也不代表其高濃度萃取物可以無條件添加。
食品規則對特定食品的組成、添加物、營養強化及其他成分設有要求。若涉及藥品活性物質或NPRA 分類,應先完成分類確認,不能用一般食品名義規避。
**反式脂肪須特別注意:**第 38B 條自 2025 年 9 月 1日生效,對供最終消費者或零售供應的食品,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反式脂肪酸不得超過每 100 克脂肪 2克;動物來源脂肪中天然存在者除外。分母是脂肪重量,不是每 100克食品。即使符合這項上限,仍不代表可以使用「零反式脂肪」宣稱。
Q07 在食品清單中查不到某項成分,是否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兩種結論都不能直接成立。應先辨明查的是一般食材、食品添加物、營養強化物、益生菌、藥品成分,還是生物技術核准名單。
普通食材未出現在添加物附表,不等於禁止;沒有查到禁止紀錄,也不是合法性證明。對已有准用清單或食品類別限制的事項,應依相應條文核對;有些情況需要使用主管機關的申請程序,例如新增食品添加物用途、營養成分、益生菌或食品標準。
**實務建議:**遇到少見植物、特殊萃取物或新發酵原料,先整理身分、食用歷史、製程、規格、安全及用途資料,向MOH 或適用主管機關確認,不宜只靠英文商品名稱搜尋後就承諾可進口。
Q08 新型原料、精密發酵及基因改造來源食品,應如何處理?
**答:**應先確認產品與製程是否落入現代生物技術食品、生物安全、添加物或其他專門規定。食品規則第3A 條對現代生物技術取得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設有事前書面核准要求;MOH進口程序亦要求核對生物安全局的相關核准及標示條件。
對精密發酵蛋白,至少應提供宿主與生產菌株、基因改造方式、發酵及純化流程、成品規格、殘留活菌/DNA
情況及預定用途。不能僅因成品不含活菌,或稱為「與天然相同」,就自行排除核准要求。
是否適用及採何種申請方式,應由 MOH 與生物安全主管機關依個案確認。
已核准某一基因改造事件,也不代表其他事件、菌株或用途一律受涵蓋。非基因改造的新原料同樣須完成食品安全、分類及適用標準確認;本文不將「新型食品」概括描述為有一套對所有新原料均相同的快速登錄程序。
Q09 外國准用的食品添加物,可以直接在馬來西亞使用嗎?
**答:**不能只憑出口國准用直接沿用。應核對馬來西亞食品規則、食品類別、用途、限量、規格及適用的
Codex Alimentarius(國際食品法典)規定。
第 19 條明文涉及食品規則准用、Codex
准用及主管官員事前書面核准等途徑。因此,不能把制度寫成「馬來西亞附表以外全部禁止」,也不能解讀為「Codex
出現過名稱就可不限量使用」。應先查馬來西亞對該食品與添加物的具體規定,再判斷
Codex 或書面核准途徑如何適用。
複合原料帶入的添加物,須核對第 19(5) 條條件;加工助劑另有第 19A
條。INS 或 E-number
可協助辨識,不能取代合法性確認。天然來源、加工助劑或不用單獨標示,也不等於可無限制使用。
官方資料:S03第 19、19A 條、S04、S02添加物用途申請資料。
Q10 馬來西亞的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
**答:**不是。食品規則第 41 條設有分層判斷:
| 查核層次 | 判斷重點 |
|---|---|
| 馬來西亞第十六附表已有對應規定 | 核對該農藥、食品及最大殘留限量 |
| 農藥未列於第十六附表 | 依第 41(3)(b) 條核對 Codex 對該食品的建議限量 |
| 該食品/農藥未有第十六附表或 Codex 對應規定 | 第 41(3)(c) 條禁止含量達 0.01 mg/kg或以上;另有主管官員事前書面核准的例外 |
「0.01 mg/kg 或以上不得含有」不能改寫成所有食品都允許「不超過0.01 mg/kg」。
也不能將其當作所有殘留的共同上限。加工食品、複合原料、適用限量及檢驗方法仍須個別核對。
第十六附表另有 2026 年 12 月及 2027 年 3月生效的修正,應按供貨時間更新檢驗規格,詳見 Q27。
Q11 有 COA 或外國檢驗合格報告,就可以證明食品符合要求嗎?
**答:**不夠。COA(Certificate of Analysis,分析證明)只能證明特定樣品及項目的結果,仍須核對批號、方法、定量/檢出極限、實驗室資格與馬來西亞標準。
| 風險或項目 | 主要查核依據與注意事項 |
|---|---|
| 金屬污染物 | 第 38 條及第十四附表,按食品類別核對 |
| 3-MCPD 等製程污染物 | 第 38A 條及第十四 A 附表等適用規定 |
| 微生物、黴菌毒素 | 第 39 條及第十五附表;即食食品亦須注意致病微生物要求 |
| 動物用藥殘留 | 第 40 條及第十五 A 附表,區分限量與禁止含有物質 |
| 農藥殘留 | 第 41 條及第十六附表,並核對 Codex 等適用層次 |
| 特定品類進口證明 | MOH 進口附件所定參數、官方證明或認可實驗室條件 |
動物用藥不能直接套用農藥的 0.01 mg/kg 規則。
Colistin 已依 P.U. (A) 71/2025 移入第十五 A附表第二表的禁止物質清單,不能沿用舊版限量。
**實務建議:**先做「產品—法規—檢驗項目—方法—限值」對照表,再委託檢驗;對法規未直接列出的組合,應核對一般污染物規定及主管機關意見,不能只以出口國標準判定。
官方資料:S03第 37 至 41 條、S04、S08、S29。
來源、包裝、證明與 Halal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是否會影響進口資格?
**答:**會。尤其肉、禽、乳、蛋及相關製品,可能需要來源國風險評估、製造廠/屠宰場核准、對應輸入議定書及逐批許可。
DVS公布的相關程序包括來源國評估、工廠文件審查、適用實地查核及核准名單。不能只憑工廠已有ISO、HACCP或出口其他國家的許可,就認定已具馬來西亞准入資格。豬肉與其他非 Halal
品類,應查其本身輸入條件,不能套用 Halal 肉品文件。
一般加工食品也可能受來源、製造廠、既往違規及風險分級影響。更換工廠、來源國或主要動物原料時,應重新核對;2027年新增進口食品安全保證計畫要求,亦直接影響製造場所資料的準備。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何差異?
**答:**三者均須完成適用商業進口程序;差別主要在保存條件、檢驗風險及物流管理。
**實務建議:**冷藏及冷凍食品應事先安排國際運輸、抵港待驗、轉倉與配送的連續溫度管理,並評估停電、貨櫃延誤、抽驗及扣留時的備援。保存期限應涵蓋通關及後續銷售所需時間,不能只看工廠出貨時仍在有效期限內。
常溫食品同樣須避免高溫、潮濕、蟲害及包裝破損。標籤保存條件、產品驗證與實際物流應一致。不同食品或許可可能有特定溫度條件,不能把單一冷藏溫度當作所有產品共同法定值。
Q14 食品接觸包材、瓶罐及陶瓷容器也要審查嗎?
**答:**需要。食品規則第 27
條等規定禁止使用可能使食品受到有害物質污染的包裝;特定材料另有專門要求。審查範圍應包括直接接觸層、瓶蓋墊片、內塗層及使用溫度。
陶瓷食品接觸器具另有第 28 條及第十三附表的鉛、鎘溶出與規格要求。P.U.
(A) 48/2026 自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其相關修正亦須納入查核。單獨進口陶瓷器具的文件要求,應與食品本體的文件分開判斷。
**實務建議:**向包材供應商索取材質、用途、接觸條件及試驗資料;外國的食品級或
EU/美國符合性聲明可作佐證,但不能自動取代馬來西亞適用要求。不能直接移植其他國家的包材正面表列制度。
官方資料:S03第 27、28 條、S04、S08、S30。
Q15 每一種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不是所有一般食品都固定需要相同證明。應區分商業單據、MOH
特定食品要求、動植物/水產衛生證明及特定許可。
MOH公布的特定食品文件附件列有例如部分肉禽、水產、蜂蜜、花生、軟質/半軟質乳酪、海藻等的衛生證明或
COA要求;適用範圍、豁免及來源國條件各不相同。天然礦泉水及包裝飲用水另列許可要求。附件屬指定日期版本,應與後續公告及現行法規一起使用,不能視為永久不變的完整清單。
需要官方衛生證明時,應確認簽發機關、正本要求、批次資料與特定檢驗聲明。一般商會證明、自由銷售證明或企業自行出具的
COA,不當然可取代指定文件。某些文件欠缺會觸發扣留檢驗;需要事前許可者,不能假設「抵港驗一驗」即可補救。
Q16 所有進口食品都必須取得 Halal 認證嗎?
**答:**不能概括說全部強制,也不能概括說完全自願。應分三層判斷:
| 情況 | 應確認的要求 |
|---|---|
| 一般食品,未使用 Halal 宣稱 | JAKIM 說明馬來西亞 Halal認證申請的整體政策為自願;但仍須查特定品類及地方/通路條件 |
| 進口食品使用 Halal 宣稱或標誌 | 須符合 Halal 認證與標記規則;外國認證應核對 JAKIM認可機構、認可範圍、證書產品及有效性 |
| 適用 Halal 肉禽輸入制度的食品 | 有額外 Halal證明、屠宰/加工廠核准及獸醫准入要求,不能以一般自願政策排除 |
JAKIM 的進口食品說明亦要求,由其認可的外國 Halal認證機構認證者,在食品或商品上標示該認證機構名稱。Halal
證書不能代替食品安全、FoSIM 或檢疫。
豬肉及其他非 Halal產品應按各自合法進口及標示安排處理,不應把它們描述為可以取得Halal。
**商業建議:**若目標是穆斯林消費者或大型通路,宜在配方與工廠評估階段確認Halal 條件,避免量產後才更換膠囊、明膠、香料載體或動物原料。
標示與廣告宣稱
Q17 進口食品必須標示馬來文嗎?標籤應包含哪些資料?
**答:**食品規則第 10條的一般規則是:進口食品可使用馬來文或英文,也可附其他語言翻譯;在馬來西亞生產、製備或包裝的食品,原則使用馬來文。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該規定,不宜把「中文包裝在當地另貼英文」與「在當地重新分裝」當作完全相同的活動。
以供零售的預包裝食品為例,通常應核對:
- 正確食品名稱,以及反映食品真實性質或狀態的必要說明。
- 依規定排列的成分、添加物功能與名稱/INS,以及需量化的特色成分。
- 淨重、淨容量或數量;適用時標示瀝乾重量。
- 製造商/包裝者或規定可替代主體的名稱與營業地址。
- 馬來西亞進口商名稱及營業地址,以及食品原產國。
- 適用日期標示、保存與食用指示、營養資訊、過敏原及特殊警語。
日期標示須按食品規則第 14條、第五附表及品類規定判斷;不是每個品類都可用任意一種日期格式。字體大小、位置與標籤耐久性也有要求。標示地址不能只以郵政信箱或代碼替代法定資料。
Q18 營養成分、過敏原及動物來源應如何標示?
**答:**營養標示須先確認產品是否屬第 18B條列明的食品,及是否因營養宣稱等另受標示要求。適用基本項目包括能量、蛋白質、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總糖、脂肪及鈉,並依規則使用每100克/毫升、每份或適用單份包裝的表達方式;另有特殊項目時一併處理。不能把其他國家的營養表原樣貼上就視為符合。
第 11(5) 條列明的過敏原組別包括:
- 含麩質穀物,包括小麥、黑麥、大麥與燕麥。
- 堅果及其製品,法條列舉包括花生與大豆。
- 魚及魚製品。
- 乳及乳製品,包括乳糖。
- 蛋及蛋製品。
這是馬來西亞條文的列法,不宜自行改寫成其他國家的過敏原數目。其他實際使用的成分仍須依法標示,交叉接觸風險也應管理。
動物來源原料及添加物須依第 11(3)條標示動物來源,名稱本身已能辨識者另有例外。含牛、豬、相關衍生物或豬油,以及添加酒精者,另有特別聲明及位置要求;不能以籠統「動物性原料」取代。
Q19 國外包裝、網站與社群的健康宣稱,可以直接沿用嗎?
**答:**不宜直接沿用。應同時檢視保留的外文包裝、當地標籤、網站、電商頁面及廣告。
食品不得任意使用疾病預防、治療或療效宣稱,也不得虛偽、誤導或使用無法證實的說法。營養含量、比較、營養素功能及其他功能宣稱,須符合第18 至 18F條及相關附表的准用文字與條件。「有機」「營養豐富」「零反式脂肪」等,也不是一般行銷形容詞而已。
法規允許的食品營養或功能宣稱,不等於所有產品因此都須改走NPRA;但產品本身屬 FDI且涉及健康/藥用宣稱時,須重新確認分類。應把「產品分類」與「某句宣稱是否合法」分別處理。
**實務建議:**先核准內部文案版本,再同步交給經銷商及電商使用;2026 年12 月 16 日起部分營養宣稱條件改變,預先印製長期使用的包材應納入 Q27 的變更管理。
官方資料:S01、S03第 18 至 18F 條、S10、S27。
報關、檢查與檢疫
Q20 FoSIM 進口申報與海關通關如何銜接?涉及哪些文件與稅費?
**答:**進口商及適用代理人應先完成 FoSIM Import 登記。MOH官方流程以海關系統申報進口批次及 K1 資料銜接FoSIM,再由口岸官員決定檢查及食品放行。實際電子操作應依入境口岸及當期系統要求辦理。
通常需準備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空運提單、正確 HS貨品分類、貨值、原產地、製造商與進口商資料;另依品類提供許可、衛生/檢疫證書、COA及其他指定文件。申報品名、配方類別、許可品項及實際貨物應一致。
稅費至少應分開核對:
- **進口關稅:**依 HS分類、原產地及適用優惠判斷;優惠須符合原產地規則及文件要求。
- **進口銷售稅 Sales Tax:**依當期稅率及豁免命令判斷,可能免稅、適用5%、10% 或其他法定安排,不能概括所有食品同一稅率。
- **其他適用稅費:**例如特定飲料的消費稅,以及檢驗、許可或其他費用,須按品項另查。
2025年銷售稅制度已有調整,應使用申報時有效命令。關稅、銷售稅、物流服務費及顧問費,宜在報價中分列。
Q21 每一批進口食品都會抽樣送驗嗎?
**答:**不一定。FoSIM 採風險分級,官方流程列出六種檢查層級:
| 層級 | 主要安排 | 對進口商的意義 |
|---|---|---|
| Level 1 | 綠色放行 | 仍有法規責任,並非免除產品合規 |
| Level 2 | 特定文件審查 | 應備齊該品類要求的證明 |
| Level 3 | 監測下放行 | 可能抽樣;依官員指示處理後續 |
| Level 4 | 監控下放行 | 可能抽樣或有較高關注,不能自行改變處理方式 |
| Level 5 | Hold, Test and Release;Tahan, Uji dan Lepas(HTR/TUL) | 扣留、檢驗,符合要求後才可放行;有分析費安排 |
| Level 6 | 禁止輸入 | 依主管機關指示處理,不可自行轉售 |
實際層級由主管機關依資料及風險決定,不是進口商可自由選擇的方案。曾經一批順利放行,不代表未來所有批次都免抽驗;外國檢驗報告亦不必然免除口岸抽驗。
Q22 貨物已離開港口或進入倉庫,就可以銷售嗎?標示錯誤如何處理?
**答:**不一定。官方流程允許在核准條件下將貨物移往進口商倉庫,但部分貨物仍可能處於封存或扣留狀態。准予移倉不等於准予銷售。
HTR/TUL貨物應按指示扣留至檢驗結果及正式處理完成;監測或監控抽樣的放行安排則不同。交貨前應核對
MOH 指示、FoSIM狀態、海關放行、必要檢疫、標籤及保存條件,不能只憑物流通知「已出倉」。
對完整加工成品的標示違規,食品法第 29(2) 條及 MOH程序提供申請重新標示的途徑,須按核准標籤與申請要求辦理。不能把它當作可先進口違規產品、再自行貼紙出售的通用權利;成分或食品安全問題也不會因重貼標籤而消失。
Q23 完成 MOH 放行後,還需要檢疫嗎?沙巴、砂拉越是否相同?
**答:**需要依品類另外判斷。食品安全管理與動植物/水產的疫病及檢疫管理,處理不同風險。
肉、乳、蛋、水產、鮮果、植物及相關製品,可能須取得 MAQIS或相應主管機關許可、衛生/植物檢疫證書及檢查。含肉調理包、動物來源萃取物或其他複合食品,應按實際成分及HS 分類判斷,不能僅因名稱為「加工食品」就自行免除。
馬來半島及納閩、沙巴、砂拉越不可一律套用同一申請機關。
海關附條件進口表對部分動物產品明確分列半島/納閩的MAQIS、沙巴主管單位及砂拉越州獸醫機關。植物輸入砂拉越亦有其州級程序。
**實務建議:**首次預審即提供實際入境港、目的州別及是否跨區移運;不能把先送至吉隆坡再轉東馬,視為自動免除東馬的要求。
Q24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不能以非販售名義進口後再商業試賣。少量、快遞或跨境電商,本身不代表免除適用食品與海關要求。
MOH對真正非販售用途,例如自用、禮品、研究、樣品及展覽,要求在放行前向入境口岸衛生官員作書面申報,並確保用途明確。如實際供販售,應走商業食品進口程序。
免費試吃、展會分發或測試樣品,應說明是否供人食用、數量、對象及後續去向,再確認處理方式。電商模式則應釐清實際進口人與庫存所在地;免稅門檻或特殊物流安排不能取代食品合規。
上市後管理及進口規劃
Q25 食品上市後,進口商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
**答:**進口放行後仍須持續確保產品安全、標示正確及儲運合規,並配合市場抽樣、調查或回收指示。
**建議建立以下管理紀錄:**供應商及來源、配方與標籤版本、進口批號、證書及許可、檢驗結果、儲運條件、客戶與出貨流向、客訴、異常處理與回收聯絡名單;法定保存義務及期限依實際活動和適用規定確認。
配方、製造廠、來源國、標籤、保存期限或 Halal證書變更時,應重新評估。若另在當地加工、分裝或經營適用食品場所,應維持場所登記、衛生與人員條件。食品場所登記與FoSIM Import 進口商登記的目的不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私人第三方認證及政府認可,應分開判斷。
不宜承諾所有進口商現在都必須或只需持有同一張 HACCP 證書;2027 年新第 3B條則須另外檢查製造場所計畫的認可資格。
Q26 申請時間、檢驗費及通關成本,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
**答:**須先確認分類、品類、來源國、製造廠及預定口岸。一般加工食品、需新增工廠准入的肉品,以及分類不明的補充產品,所需時間可能差異很大。
可核對的個別服務例子包括:MOH 標籤審查網頁列示每件RM250,完整收件後服務時程為 15日;NPRA 產品分類網頁列示每品項
RM300,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請為 7–14個工作日。這些是個別服務的公告費用及時程,不是全部進口專案的總價或保證通關期限,提出申請時仍應重查。
HTR/TUL分析費依適用分析收費規則計算。
**建議報價分列:**分類與配方預審、標籤工作、官方申請費、檢驗、衛生/檢疫/Halal文件、許可、報關、運費、保險、稅費、倉儲及滯港費。
政府規費、實驗室費及顧問服務費宜清楚區分;存在補件、抽驗、扣留或工廠查核時,應另估時間及成本。
Q27 已公告的2026 至 2027 年修正,企業應提前準備什麼?
**答:**截至本文查核日,以下已公告修正應列入上市及供貨計畫。公告日不等於生效日。
| 修正及狀態 | 生效日 | 與食品進口專案的關係 |
|---|---|---|
| P.U. (A) 71/2025:已生效 | 2025-09-01 | 新增第 38B 條反式脂肪限制;Colistin 改列禁止物質 |
| P.U. (A) 48/2026:已生效 | 2026-08-01 | 涉及陶瓷、天然礦泉水及相關附表等修正,應使用更新後規格 |
| P.U. (A) 227/2026:已公告、尚未生效 | 2026-12-01 | 食品衛生規則修正,包含低酸性罐頭食品處理訓練及團膳監督訓練等;有當地製造或餐飲活動者須另評估 |
| P.U. (A) 221/2026:已公告、尚未生效 | 2026-12-16 | 修改第五 A 附表部分宣稱條件與第十六附表農藥殘留規定,包括「不含反式脂肪」宣稱條件 |
| P.U. (A) 298/2026:已公告、尚未生效 | 2027-03-01 | 新增第 3B 條進口食品安全保證計畫要求;刪除第十六附表中 Carbofuran、Chlorpyrifos、Paraquat 及其相關項目,並修正馬來文第 18B 條相關能量係數文字 |
**新第 3B條的重點:**進口、廣告銷售或銷售進口食品之前,該食品須在實施 MOH食品安全及品質計畫認可之食品安全保證計畫的食品場所製備。它關注製造場所的計畫,不是只要求馬來西亞進口商取得一張私人認證。
**實務建議:**現在就索取製造廠食品安全制度、認證範圍、有效期限及最近稽核資料,再向MOH確認何種計畫、證書與證明方式獲認可。本文查得的修正公報本身未列出完整認可方案或申請操作細節,不宜直接保證任何HACCP、ISO 22000 或其他證書均自動符合。
農藥項目自附表刪除後的具體判定,仍須配合第 41條及後續指引;不能單凭「刪除」兩字就推定任何檢出量一律違法。建議於2026 年 12 月及 2027 年 3月前各更新一次產品與網站內容。
Q28 外國企業規劃進入馬來西亞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建議先完成產品法規預審,再確定進口模式、採購、標籤印製及出貨。
請先提供完整配方、製程、製造廠、原產國、現有標籤、目標通路、預定入境口岸及州別,並說明是否使用健康、營養、有機或
Halal 宣稱。
預審成果宜包括:
- 食品/NPRA 分類與適用食品類別。
- 逐項原料、添加物、營養強化及檢驗規格核對。
- 來源國、製造廠、Halal、檢疫與許可需求。
- 英文/馬來文標籤及宣稱修正稿。
- 首批文件、FoSIM/報關分工、預估時程與成本。
- 2026 年底及 2027 年新規定的準備項目。
**商業建議:**初期可優先評估配方簡單、來源明確、常溫保存且不涉及特殊宣稱的品項;有新原料、動物成分或特殊製程者,先完成分類與准入確認,再安排上市承諾。
如需規劃一般食品進口馬來西亞,歡迎與永輝馬來西亞聯繫,提供產品資料與預定銷售模式,以便討論進口安排、公司及營運需求、文件審閱與專業分工。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
下表區分預審資料、通常使用的商業文件及依品類才需要的文件,避免把所有項目誤認為每批固定必備。
| 資料或文件 | 使用目的 | 適用方式 |
|---|---|---|
| 完整配方、複合原料展開、添加量及功能 | 分類、成分與添加物合法性 | 建議每品項建立主檔;正式提交依要求 |
| 製程、規格、保存及製造廠資料 | 食品安全及來源查核 | 按品類與主管機關要求 |
| 原包裝與當地標籤稿 | 語言、成分、過敏原、營養及宣稱 | 須符合適用標示;官方預審依需要申請 |
| FoSIM Import 進口商/代理登記及批次資料 | 食品進口管理 | 商業食品進口按適用流程辦理 |
| K1 及相應海關資料、發票、裝箱單、運輸單據 | 海關、物流與貨值/品名核對 | 按申報及運輸方式準備 |
| 進口許可及核准工廠資料 | 特定品類准入 | 肉、乳、蛋、植物、水產等按實際範圍 |
| MOH 特定許可 | 例如天然礦泉水及包裝飲用水 | 出貨前確認適用及取得 |
| 官方衛生證明、動植物檢疫證書 | 特定食品及檢疫要求 | 核對正本、簽發機關、聲明及批次 |
| COA/檢驗報告 | 特定參數、安全規格及邊境要求 | 依食品、文件附件及口岸要求 |
| Halal 證書及外國認證機構資格 | Halal 宣稱與適用特殊進口條件 | 核對 JAKIM 認可、品項、工廠及效期 |
| 原產地證明 | 適用關稅優惠或其他原產地證明 | 依優惠安排及進口要求 |
| 包材材質與試驗資料 | 食品接觸安全 | 按材料與使用條件 |
| 食品安全保證計畫及認可佐證 | 特定現有要求及 2027 年新第 3B 條準備 | 新制自 2027-03-01 生效;認可方式須確認 |
| 批號、流向、客訴與回收表 | 上市後管理 | 首批銷售前建立 |
官方資料:S03、S06、S08、S09、S11、S14、S26、S32。
成分及材料限制查核表
| 查核對象 | 判斷方法 | 常見誤解 |
|---|---|---|
| 一般食材/植物萃取物 | 身分、部位、製程、用量、安全性與產品分類 | 查不到禁止名單就一定准用 |
| FDI 負面清單成分 | 確認是否轉由 NPRA 管理 | 列入即等於完全禁止,或移除宣稱即可免審 |
| 添加物及加工助劑 | 第 19、19A 條、品類條件、Codex 或書面核准途徑 | 國外准用或有 INS 編號就可用 |
| 農藥殘留 | 第 41 條、第十六附表與 Codex 等適用層次 | 一律零容許,或全部均可不超過 0.01 mg/kg |
| 動物用藥殘留 | 第 40 條、第十五 A 附表限量與禁止清單 | 可直接套用農藥的預設值 |
| 反式脂肪 | 第 38B 條的上限與例外;宣稱另查附表 | 每 100 克食品 2 克,或符合上限即能稱零反式脂肪 |
| 現代生物技術食品 | 食品規則第 3A 條、生物安全核准與適用標示 | 國外核准或成品無活菌即自動准入 |
| 金屬、微生物及黴菌毒素 | 產品類別、相應附表與一般安全要求 | 一張 COA 代表全部合規 |
| 食品接觸包材 | 材料、接觸條件及第 27、28 條等 | 食品合格就不用看包材 |
| Halal | 配方、製程、工廠、認證與標記 | 只要無豬肉就能自行標 Halal |
馬來西亞官方參考資料與來源分類
下列資料均為主管機關發布或由主管機關網站提供,分類為Official。本稿未以 Non-official 或 Unknown來源作為法規結論依據。官方來源仍須區分法令、公報、行政指引與操作說明;網站上載日期不一定是法律生效日。
食品規則以 MOH 2026 年 8
月更新正文及附表為基礎,並另核對後續公報。MOH 的特定食品進口附件屬 2024年版本,應配合當期公告及口岸要求;廠名、認證及核准名單應於出貨前再次核對。
本文提供一般商業食品進口的規劃資訊。個別產品的結論,應依完整配方、製程、來源、目的州別、預定輸入日期及主管機關適用要求確認。 永輝馬來西亞|一般食品進口法規問答|查核日期: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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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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