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匯回台灣DTA零扣繳稅率申請服務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服務,馬來西亞公司支付費用給台灣母公司的零扣繳稅率申請。當馬來西亞公司(作爲付款人)向台灣母公司(收款 人)支付服務費時,由於馬來西亞與臺灣簽訂了 DTA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而且在台灣母公司在馬來西亞沒有常設機構(non-PE) ,我們將根據 DTA 提供零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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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Tw-Q-10:
台灣母公司在馬來西亞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Tw-A-10:
是的.
台灣與馬來西亞有 DTA, 如果台灣法律居民公司沒有 PE (常設機構), 將被視為 “非馬來西亞國內來源收入” 。
這意味着馬來西亞將征收零税。
但是, 台灣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馬來西亞稅務局提交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Tw-Q-20:
台灣母公司在馬來西亞設立了馬來西亞子公司, 台灣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Tw-A-20:
根據 DTA 第 5 条第 7 项,馬來西亞子公司不会被視為台灣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着如果馬來西亞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其簽訂的服務和同,向台灣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台灣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税。
至於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將涉及馬來西亞稅務局的TP(轉讓定價)判斷。
Tw-Q-30
馬來西亞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30
在自我評估制度下,當進行審計時,要求稅收協定減免的外國居民,必須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證明他們確實有資格獲得減免。
在所需的證明文件中——
- 境外他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證明非居民外國居民每年的居住身份。
- 無 PE 聲明的書面確認。
Tw-Q-40
台灣母公司有馬來西亞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Tw-A-40:
台灣與馬來西亞有DTA,如果您在馬來西亞擁有PE(常設機構),您的收入將被視為馬來西亞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征收税率,請注意:
如果馬來西亞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 DTA 税率;如果馬來西亞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馬來西亞税率。
如果適用 DTA,台灣和馬來西亞之間的 DTA 稅率如下: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馬來西亞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有 PE) | 10% | 10% | 10% |
2 | 股息 | 0% | 0% | 0% |
3 | 利息 (貨款) | 10% | 15% | 10% |
4 | 版稅費用 | 10% | 10% | 10% |
5 | 技術服務 | 7.5% | 10% | 7.5% |
6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10% | 0% |
*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 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 而不適用協定稅率.
Tw-Q-50
當台灣稅務居民有馬來西亞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50:
在自我評估制度下,當進行審計時,要求稅收協定減免的外國居民必須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證明他們確實有資格獲得減免。
在所需的證明文件中——
- 境外他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證明非居民外國居民每年的居住身份。
- 無 PE 聲明的書面確認。
馬來西亞與台灣税收协定概要
駐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大馬友好貿易中心於23日締結並簽署了《關於所得稅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 1996 年 7 月,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常設機構
第五條 常設機構(PE)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管理場所
*分店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坊
預扣稅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DTA文章 | 馬來西亞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無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營業利潤 (有 PE) | 10% | Article 7 | 10% | 10% |
3 | 股息 | 0% | Article 10 | 0% | 0% |
4 | 利息 (貨款) | 10% | Article 11 | 15% | 10% |
5 | 版稅費用 | 10% | Article 12 | 10% | 10% |
6 | 技術服務 | 7.5% | Article 13 | 10% | 7.5% |
7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Article 15 | 10% | 0% |
*馬來西亞與台灣之間的 DTA 第 7 條解釋說,馬來西亞不得對台灣公司的營業利潤納稅,除非該利潤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的常設機構。
*第十條 馬來西亞公司支付給台灣居民的股息,在馬來西亞免稅。
*第十一條規定,根據馬來西亞適用的法律,在馬來西亞產生的利息可以在馬來西亞徵稅,所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利息總額的10%。
*第十二條解釋版稅費用是指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計劃、秘密配方或方法,或任何科學著作的版權,或為使用或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 、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
*技術服務包含在第十三條中。在馬來西亞產生的技術費用也可以在馬來西亞徵稅,所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技術費用總額的7.5%。
*馬來西亞與台灣之間的 DTA 第 15 條解釋說,台灣居民就專業服務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獨立活動取得的收入應僅在台灣徵稅。
但是,如果在馬來西亞逗留超過 183 天,則此類收入可能會在馬來西亞徵稅。獨立的職業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
消除雙重徵稅
DTA 第 23 條規定,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應消除雙重徵稅。
應從該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徵收的稅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
信息交流
第 26 條規定,領土主管當局應交換與本協定規定有關的此類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證副本)。
海外匯回台灣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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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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