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馬來西亞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運營稅務(VAT &CIT)法規問答
只有在提供數字服務方面有責任進行註冊的外國服務提供商必須使用表格 DST-01 申請註冊成為FSP。其他不可以,在馬來西亞沒有業務存在的非居民不能註冊 SST。要註冊 SST,外國公司必須在馬來西亞有業務存在,例如分公司、代表處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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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NR-MY-110:
外國公司可以在馬來西亞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嗎?如可以,需要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申請表格?
答:
根據 BNA 增值稅9.2 和 10.1。
馬來西亞的主要間接稅是銷售和服務稅(SST)。
不可以,在馬來西亞沒有業務存在的非居民不能註冊 SST。
要註冊 SST,外國公司必須在馬來西亞有業務存在,例如分公司、代表處或子公司。
只有在提供數字服務方面有責任進行註冊的外國服務提供商必須使用表格 DST-01 申請註冊。
在 https://sst01.customs.gov.my/account/register-license/1線上註冊。
問NR-MY-120:
假如外國公司在馬來西亞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
代理人正式名稱是什麼?
代理人需要啥資格?
委任代理人對馬來西亞稅局負連帶繳稅責任嗎?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
答:
根據 BNA 增值稅9.2, 10.4和 BNA 國家指南 2.2.2。
https://www.hasil.gov.my/en/tax-agent/appointment-of-tax-agent-by-taxpayer/
正式名稱是馬來西亞稅務代理。
獲得批准的稅務代理人的名字可以通過訪問以下鏈接找到:
https://mycukai.treasury.gov.my/portal/carian-lhdn-public
納稅人有責任確保指定代其管理稅務事務的稅務代理人是馬來西亞財政部批准的稅務代理人,並且仍在批准期內。
納稅人需要向HASiL分行提交稅務代理人委任書和委任為稅務代理人的協議書。
馬來西亞的 SST 制度沒有規定任命稅務代表。
一般來說,對於非居民公司,MITA 對在馬來西亞產生或從馬來西亞產生的收入徵稅。
問NR-MY-130:
在馬來西亞的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在甚麼狀況下不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在甚麼狀況下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答:
根據 BNA 國家指南 2.2。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 https://phl.hasil.gov.my/pdf/pdfam/GP_21052020_2.pdf
不視為 PE
在馬來西亞,如果非居民公司在馬來西亞沒有固定的營業地點,並且其在馬來西亞的業務活動是通過不超過規定的時間和特定活動進行的,則不會被視為擁有常設機構(PE)一段的時間。
1. 業務是通過獨立代理人進行的,該代理人不是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行事的獨立代理人,並且該代理人在馬來西亞的活動僅限於代表公司招攬訂單或交付貨物等特定活動,以及代理人沒有並慣常行使代表公司訂立合同的權力。
2. 其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的時間或期間在任何 12 個月內累計不超過 60 天。
3. 其在馬來西亞根據提供預備性或輔助性服務或設施的合同運營,例如存儲或採購活動,而在馬來西亞開展的活動不是公司業務的核心部分。
視為 PE
PE 是指歸因於 “馬來西亞營業地點” 的營業收入。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被視為在馬來西亞擁有營業地點:
• 進行與建築物或工地,或建築、安裝或裝配項目有關的監督活動,而此類活動在馬來西亞的時間在任何 12 個月內累計超過 5 個月;或者
• 有另一個代表其行事的人:
o 習慣性訂立合同,或習慣性地扮演主要角色導致合同常規訂立,無重大變更
o 習慣性地在其交付貨物或商品的營業地點保留貨物或商品庫存;或者
o 定期代表其他人填寫訂單。
如果電子商務交易的收入與馬來西亞的任何活動有關,則無論該收入是否在馬來西亞收到,都被視為在馬來西亞產生的所得稅目的。
此外,通過與任何科學、工業或商業企業、企業、項目或計劃的管理或行政相關的電子商務交易,以電子方式提供的任何建議或協助或服務所支付的任何金額都可以歸類為特殊類別被視為來自馬來西亞的收入。
同樣的收入歸屬規則也適用於雲服務。
問NR-MY-210:
馬來西亞有自由貿易港區Free Trade Zone及保稅倉庫 (Bonded warehouse) 制度嗎? 外商非居民公司如何使用 Free Trade Zone 取得租稅優惠?
答:
參考 https://www.industrymalaysia.com/free-zone-in-malaysia/
是的,馬來西亞擁有自由工業區(FIZ)/自由商業區(FCZ)和保稅倉庫系統,以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
在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區,外國投資者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和其他優惠,包括免徵進口到該區的商品的進口關稅和銷售稅。
馬來西亞的保稅倉庫系統允許企業在貨物準備好出售或運出該國之前,無需支付關稅和稅款來儲存他們的進口食品。
為獲得這些優惠,外國商人可以在 FIZ/FCZ 內設立公司或與已在區內設立的現有公司合作。
然後,企業必須申請相關執照和許可證,並遵守當局製定的法規和準則。
問NR-MY-220:
外國公司可以以外國公司的名義在馬來西亞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租用保稅倉庫嗎?
可以外國公司的名義辦理保稅倉庫以進出文件的持有人名義嗎?
還是可以由貨物代理人代持?
答:
參考 https://www.industrymalaysia.com/free-zone-in-malaysia/
是的,外國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馬來西亞自由貿易區租用保稅倉庫,並從有關當局獲得必要的許可證和執照。
在馬來西亞,外國公司獲准在自由貿易區內經營,並遵守與馬來西亞公司相同的規章制度。
外國公司可以是馬來西亞進出口文件的持有人,擁有經營倉庫所需的執照和許可證。
保稅倉庫也可以由貨運代理持有。
問NR-MY-230:
非居民在馬來西亞有跟IOR (Importer Record in Germany),Tax Agent(Germany),Fiscal Representative(Netherlands),Registered Agent (USA Texas),,ACP(Japan)相類式的角色嗎?
如何避免VAT沒法進項稅額扣抵?
答:
參考 http://gst.customs.gov.my/en/rg/siteassets/specific_guides_pdf/import.pdf
進口商是負責將貨物帶入馬來西亞的實體或個人。
他們負責支付任何適用的關稅、稅款和費用。
在馬來西亞,如果您已與您的進口商安排成為記錄在案的進口商 (IOR),並且您已滿足申報進項稅的所有要求,則您可以就以進口商名義開具的發票申報進項稅。
這是因為作為 IOR,您負責貨物的進口並支付進口稅和與進口相關的任何其他費用。
問NR-MY-240:
外國公司在馬來西亞自貿區或保稅區倉庫,賣貨給馬來西亞內地客戶,處理關稅及營業稅的2種報關方式為何?在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有什麼不同?
答:
參考 http://gst.customs.gov.my/en/rg/siteassets/specific_guides_pdf/import.pdf
1. 使用本地代理或分銷商
他們可以代表外國公司處理清關和稅務合規事宜。他們可以將貨物進口到馬來西亞並支付任何適用的關稅和增值稅。然後外國公司可以將貨物賣給當地的代理商或分銷商,他們將負責當地的銷售和分銷。
2. 外國公司可以註冊SST成為註冊人
作為註冊人,外國公司需要就其向馬來西亞國內客戶的銷售收取和繳納 SST。
該公司還將能夠就其業務支出申請進項稅抵免,包括為進口商品支付的任何關稅和 SST。
3. 使用財務代表
他們可以作為貨物的 IOR,支付任何適用的關稅和 SST,並處理貨物的本地銷售和分銷。
問NR-MY-250:
外國公司從馬來西亞自貿區或保稅區,租用倉庫,存貨,再賣給馬來西亞內地的客戶,這樣會讓外國公司Non-PE變成PE而須要記帳並繳交CIT營利所得稅嗎?
答:
參考 https://phl.hasil.gov.my/pdf/pdfam/GP_21052020_2.pdf
僅僅從馬來西亞保稅區的保稅倉庫租用倉庫,不一定能為馬來西亞的外國公司創造常設機構。
然而,如果外國公司在馬來西亞的活動不只是租用倉庫,例如向馬來西亞國內客戶銷售商品,則更有可能成立PE。根據馬來西亞稅法, 公司可能需要記賬和繳納所得稅。
問NR-MY-310:
Amazon及其他電商B2C,馬來西亞政府規定進口時由自然人申報關稅及營業稅,後來如何處理呢?
答:
參考 https://aws.amazon.com/legal/awsmy/
當客戶從亞馬遜等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產品時,該平台通常會在客戶購買時向客戶收取必要的關稅和增值稅。
當產品到達馬來西亞時,海關部門將檢查貨物並核實申報的關稅和增值稅是否符合電子商務平台收取的金額。
如果存在差異,海關部門可能會要求客戶支付差額。
2022 年 10 月 1 日,Amazon Web Services Malaysia Sdn. Bhd. (AWS Malaysia) 計劃取代 Amazon Web Services, Inc. (AWS, Inc.) 作為位於馬來西亞的賬戶的 AWS 雲服務經銷商。 AWS Malaysia 將為其銷售的服務徵收當地服務稅並以當地貨幣(MYR)開具發票。
馬來西亞永輝BPO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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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China Time Zone:
聯絡人: 林幸穗 Anny Lin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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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 斯圖加特;布拉格;布加勒斯特;班加羅爾;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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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潛在可服務城市 (2個月籌備期):
我們為IAPA會員所,總部在倫敦,全球300個會員所,員工約1萬人。
我們為LEA會員所,總部在美國芝加哥,全球600個會員所,員工約2萬8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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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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