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移轉計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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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移轉訂價規定 Transfer Pricing

TP-Q-10
為什麼什麼樣的場景會採用TP政策? DTA 和 TP 政策之間的相關性是什麼?

TP-A-10

當馬來西亞稅務實體想支付任何營業利潤、版稅、技術服務費、利息、交易金額等時,將採用 DTA 稅率。
其判斷標準,請參閱馬來西亞條約頁面。
但如果要驗證上述金額是否合理,將採用馬來西亞 TP 政策。

TP-Q-20:
在馬來西亞甚麼情況下, WFOE 外商投資企業不需要同時處理TP 申報和文件申報?

TP-A-20:
任何不屬於以下條件範圍的條件免於準備TP 申報和TP文件。

  1. 總收入(貿易業務)< 2500 萬令吉和總關聯部分交易 < 1500 萬令吉;或者
  2. 提供<5000萬令吉的財政援助。
TP-Q-30:
在馬來西亞甚麼情況下, WFOE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向該國的稅務局發送TP 申報? 甚麼是申報單名稱?

TP-A-30:
CbCR Notification form – 所有納稅人須連同所得稅申報表一併提交。

TP-Q-40:
在馬來西亞甚麼情況下, WFOE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向該國稅務局發送TP 申請和文件? 甚麼 declaration 表單名和文檔名?

TP-A-40:
CbCR Notification form – 所有納稅人須連同所得稅申報表一併提交。
Local File – 總收入(貿易業務)> 2500 萬令吉和關聯方交易> 1500 萬令吉,或提供財務援助> 5000 萬令吉。
Master File – 合併的終極母公司上一年的收入 > 30 億令吉。
CbC Report – 滿足所有 3 個條件的馬來西亞終極母公司:

  1. 合併的終極母公司上一年的收入 > 30 億令吉。
  2. 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組成實體的跨境交易。
  3. 組成實體在馬來西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成立或註冊並居住。

馬來西亞業人士的移轉訂價

概述

馬來西亞轉讓定價指南管理基於公平交易原則的標準和規則,適用於關聯人之間的交易。
IRBM 不接受基於全球公式分配的轉讓定價方法,因為它們是任意的,不能可靠地近似公平交易條件。
這種分配是預先確定的,通常基於成本、資產、工資和銷售額的組合使用力學公式,在不同國家的關聯企業之間分配跨國企業集團的全球利潤。這是不可接受的。
馬來西亞的轉讓定價規則適用於跨境和國內關聯方交易。馬來西亞的轉讓定價規則適用於跨境和國內關聯方交易。
涉及受控交易的納稅人需要保留轉讓定價文件。這包括以下納稅人:

  1. 至少一方享有稅收優惠或持續虧損的境內受控交易。
  2. 不同稅率的稅收,使得該交易的影響會導致調整,從而改變應納稅額。

相關方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或處於同一控制地位,對另一方的股權控制超過 20%,並滿足以下情況:

  1. 該人的業務經營依賴於另一人的所有權。
  2. 該人的經營活動由另一人指定,與供應有關的價格和其他條件受該人影響。
  3. 一個人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或董事會成員由另一人任命。

可接受的轉讓定價方法

*獨立價格比準法 (可比較未受控制價格法)
*再販賣價格基準法 (再售價格法)
*原價基本法 (成本加價法)
*利潤分割法
*交易淨利潤

截止日期和相應的門檻:

  準備者 到期日 門檻
1. TP declaration forms      
CbCR Notification using Income Tax Return 馬來西亞的組成實體 年底後的 7 個月,與納稅申報表的提交截止日期一致。 所有有所得稅申報表的納稅人。
2. TP documentation      
2.1 Local File 馬來西亞的最終母公司和組成實體 不遲於納稅申報表的提交截止日期準備,並應 IRBM 要求在 14 天內提交。 總收入 > 2500 萬,並且,
關聯交易 > 1500 萬
或者
提供財政援助 > 5000 萬。
2.2 Master File 馬來西亞的最終母公司和組成實體 合併的終極母公司上年收入> 30億。
2.3 Country-by-Country (CbC) Report 馬來西亞的最終母公司 在 UPE 財政年度結束後的 12 個月內準備並提交。 滿足所有條件:
1. 合併的終極母公司上年收入> 30億。
2. 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組成實體的跨境交易。
3. 組成實體在馬來西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成立或註冊,並居住在馬來西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

各國移轉訂價規定 Transfer Pricing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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