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外資公司撤資與解散相關問答集
馬來西亞外資子公司解散需要哪些必要程序?在解散馬來西亞公司的過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文件給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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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外資公司註銷與清算程序之邏輯為何?
答:
每一個國家的解散清算程序乍看起來都非常的複雜,相當難以瞭解。其實要瞭解外資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就先去瞭解當初外資公司設立程序,就會覺得清楚明瞭。
在馬來西亞外資子公司設立時,需要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SSM)來辦理名稱預查與公司登記;相對地,決定關閉外資子公司時,也需在決定解散時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申請,並且清算結束後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和破產管理署申報完成公司解散。
另外,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核准設立外資子公司後,要去馬來西亞國家稅務局(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IRB)去辦理稅務識別號碼(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及向海關辦理註冊進出口證號或獲得相當單位批准並申請銀行帳號。相對地,在公司解散後需向馬來西亞國家稅務局(IRB)辦理註銷稅務辨識號碼(TIN)並辦理稅務最後結算,並且如果有申請進出口證和相關公司設立核准也要向這些核准證號的主管機關辦理註銷。同時,在每一個辦理註銷,相關清算稅務申報必需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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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公司破產類型?
答:
在馬來西亞,根據1965公司法第211條,公司可以通過”註銷註冊/剔除公司名字註冊”或”清算”來做結業。兩種做法都能結束公司營運但是過程不太一樣。
註銷註冊的過程較直接且簡單,一般實務上大概僅需六個月即可完成註銷,而清算過程可以分為三種不同類型,即股東成員自願清算、債權人自願清算和法院清算。當一家公司進入清算時,將有清算人控制公司。
而當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公司必須停止經營業務,除非清算人認為公司繼續經營對於清算有利或是是清算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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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公司清算原因?
答:
在馬來西亞,清算必須符合以下原因,
- 公司已停止所有業務活動
- 公司出現管理問題
- 公司被迫清算,比方股東違法公司法-1965年第181條文
- 公司所屬集團進行企業重組或財務重組
- 最大限度地減少稅務責任或最大化公司所屬集團稅務優惠
- 違法
- 公司偏離其活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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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負責公司註銷主管機關?
答:
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SSM),SSM是依據2001年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法成立,擁有管制和監督馬來西亞的公司與商務事業權力,負責處理公司註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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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如何進行撤銷註冊?
答:
根據公司法第308條第一項,撤銷註冊,如果是有償付能力的公司(Solvency Company),董事必須各自做出聲明,聲明公司自成立以來未開展業務或已停業,沒有資產和負債,也沒有必須繳付當局的各種款項。接下來,董事會提議註銷公司註冊並經由股東批准該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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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進行撤銷註冊大概需要多久時間?
答:
從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SSM)提交文件到獲得註銷批准,大約需要6-12個月時間。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可以在撤銷公司註冊起15年內恢復營業,但想要復業公司業者須要獲得法院命令已復原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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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清算有哪幾種及相關程序?
答:
(1)有償付能力的公司(Solvency Company)股東成員可以發起自願清算(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MVL),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一項決議來決定公司清算,並指定一位清算人來做執行。一旦通過清算決議,清算程序就開始。(要注意的是這個方法只是用如果公司能夠在清算程序開始後的12個月全額償還其債務才能使用)
股東成員自願清算(MVL)是由股東發起的清算程序,董事需要在董事會議上執行償付能力聲明(Declaration of Solvency)並提交給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再來股東將指定清算人來結束公司的事務,並根據相關公司法令,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和破產管理署來提交必要通知。清算人也須在一份於馬來西亞廣泛銷售的報章雜誌上刊登公告宣布清算這件事,刊登內容要包含清算人以及最後會議。之後清算人將分配/處置所有資產、償還所有債務並獲得稅務局(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 Headquarters,IRB)、公積金局(Employees Provident Fund,EPF)、社保局(Social Security Organization)和海關清算許可。如果股東自願清算持續超過一年,則要召集公司常年大會,一般而言,自願清算過程需要大約兩年完成,而長度要取決於甚麼時候收到有關當局核發的正式清算許可。
(2)債權人自願清算,這適用於資不抵債但還有部分能力清償公司(Insolvent Company),一般而言,如果公司無法履行清償責任,公司可以與債權人召開會議,審議有關於自願清算公司的提議,如果通過有利於清算的決議,公司將根據債權人對清算人喜好來任命清算人
(3)強制清算,這適用於資不抵債且無能力清償公司(Insolvent Company),根據1965年頒布公司法第217條,公司本身、債權人、股東、清算人可向高等法院提出清算申請。根據1965年頒布公司法第218(1)條,條文列出法院將公司清算的一般理由包括,無力清還債務、以公正和合理理由相信公司無力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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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過程要通知那些政府機構?
答:
清算開始後,公司必須通知以下當局:
- 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CCM / SSM)
- 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
- 雇員公積金局(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EPF)
- 稅務局(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 Headquarters,IRB)
- 社會保險機構(SOCSO)
- 馬來西亞海關
- 營業執照發放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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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清算人主要角色是甚麼?
答:
強制清算的清算人權力是根據1965年公司法第296條
法條裡面提到清算人角色包括
- 調查公司的事務和資產,其人員的行為以及債權人和第三方債權
- 以最有利方式回收和落實公司資產
- 根據公司法,裁定債權人的債權並確保公平分配公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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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站
答:
1965馬來西亞公司法(https://www.ssm.com.my/acts/fscommand/CompaniesAct.htm)
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的網站是(www.ssm.com.my)
馬來西亞國家稅務局IRB的網站是(https://www.hasil.gov.my/)
馬來西亞社會保險局SOCSO的網站是(https://www.perkeso.gov.my/en/)
馬來西亞破產管理署網站(https://www.mdi.gov.my/index.php)
馬來西亞雇員公積金局網站(https://www.kwsp.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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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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